原标题:4.8万元交给女儿存银行却要不回
七旬母亲起诉追讨 法院判决必须归还
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(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蔡蕾 梁军)老母亲将省吃俭用攒下的4.8万元,交给女儿存入银行,女儿却未经同意擅自取走,且在母亲急需用钱的情况下拒不归还。7月3日,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返还不当得利案。
年过七旬的李婆婆家住枣阳农村,她的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。老伴去世后,李婆婆省吃俭用,慢慢有了一点积蓄。2024年,她先后将3万元、1.8万元交给大女儿周某,请周某代为存入银行。周某办妥后,将存单交给李婆婆。
同年9月,李婆婆因治疗疾病、生活开支等需要用钱,让周某取出存款,周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。李婆婆只好委托小儿子去银行取款,得知两张存单均已挂失,钱款也被取走。
此后,李婆婆多次向周某讨要钱款不成,求助村干部调解。但是,双方非但没有达成和解,反而因“家丑外扬”导致关系恶化。2024年9月,李婆婆将周某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。
原告代理律师认为,李婆婆委托被告办理存款,被告却私自将钱取走,属于不当得利,应当全额返还。周某则辩称,她的小弟没有稳定工作,她是担心这笔钱被小弟拿去花掉,这才替母亲保管起来以备不时之需。
“我是长女,为家里付出了很多。对待儿女,母亲要一碗水端平,不能偏心。”周某说,她可以把钱还给母亲,但要求母亲召集另外四个子女,由他们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,以后她一律不管。
法官试图寻找案件的突破口。但是,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,未能达成调解协议。
法官认为,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,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一方取得利益、另一方受损,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本案中,李婆婆委托周某存款,周某却将该款存入自己和丈夫名下,拒不还给李婆婆,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。因此,李婆婆要求周某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,应予以支持。
此外,赡养老人不仅是美德,也是法定义务。周某作为李婆婆的子女,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返还钱款的前提条件,既不道德,法律也不允许,故对周某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。
据此,枣阳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返还李婆婆4.8万元。
宣判后,法官向周某进行了判后答疑。最终,母女达成和解协议,并当场履行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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